淮北源创客科技孵化器激励创新创业若干措施(试行)
源创客﹝2020﹞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营造园区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激发入孵企业创新创业活力,促进入孵企业成长升级,结合园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园区内符合要求的所有企业,即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注册地、主要研发和办公经营场所须在园区内,企业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企业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三条 涉及本政策多项奖励条件的,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进行奖励;同一项目当年已获得政府有关扶持奖励,仍可享受本政策。
第二章 科技型企业
第四条 首次获得国家科技部认定的科技型企业,奖励年度已收服务费的20%。
第五条 申请材料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科技型企业资质认定证明,其他相关证明材
第三章 高新技术企业
第六条 在孵企业首次纳入安徽省高新技术企业重点培育库,奖励年度已收服务费的25%。
第七条 首次获批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年度已收服务费的40%。
第八条 申请材料
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认定证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企业简介、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主营业务收入
第九条 在孵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形成一定的生产规模,给予以下奖励:
1、当年新增一项及一项专利以上(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且营业收入当年达到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奖励年度已收服务费的25%。
2、当年新增一项及一项专利以上(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且营业收入当年达到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奖励年度已收服务费的40%。
3、企业主营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即具有已授权或已授理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且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600万元(含600万元)以上,奖励奖励年度已收服务费的25%。
4、企业主营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即具有已授权或已授理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且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奖励奖励年度已收服务费的40%。
第十条 申请材料
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原件(供审核)及复印件、正在申请的可提供专利申请授理书原件(供审核)及复印件,企业上年度和本年度财务报表(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并加盖公章,纳税申报表(每月或每季度)并加盖税务局公章、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企业简介、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在孵企业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者,追缴已奖励或已减免的全额费用外,并依法追究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入驻众创空间的企业或团队参照本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本政策由源创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20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