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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贯彻〈加快推进企业复工复产 有关措施任务分解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源创客 发布时间:2020-03-11 17:27:27 浏览量: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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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加快推进企业复工复产有关措施

任务分解》的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压实推进企业复工复产责任,根据《中共淮北市委办公室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企业复工复产有关措施任务分解〉的通知》(办〔20204号)文件精神,现将加快推进企业复工复产任务分解如下:

一、加强返岗用工指导

1分类分地区组织员工有序返岗,鼓励各地和企业通过点对点、一站式包车、企业间拼车等直达运输的方式,接送员工返程返岗,所产生的费用由输入地地方政府适当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各县区、开发园区〕

2)对来自低风险地区且无异常状况的复工人员,直接返工返岗。对来自中风险地区的复工人员,做好健康状况评估,符合条件的及时上岗复工。对来自湖北省等高风险地区的复工人员,依法严格落实隔离观察等相关工作,但不得采取强制劝返、就业歧视等行为。对长三角地区联防联控互认机制取得相关证明的人员,可凭证明跨区域自由通行。〔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各县区、开发园区〕

3)根据用工来源地和本地疫情风险情况,加强对企业返岗人员的分类管控,落实好返岗人员出入居住场所等便利措施,对企业确因防疫需要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和居家健康观察人员、有租房(住房)但不能入住的人员,由各地统筹协调一批酒店宾馆、公寓旅社,帮助解决员工过渡性住宿困难。各地不得自行扩大隔离观察范围、延长隔离观察时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国资委)、市卫生健康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教育局、各县区、开发园区〕

二、支持企业吸纳就业

(一)商贸流通、交通运输重点企业稳定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和标准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商贸流通、交通运输重点企业,由就业补助资金参照6个月2019年末全市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职工人数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本项补贴与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不重复享受。

2、申领程序及拨付方式

由企业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商贸流通、交通运输重点企业稳定就业补贴审批表》(附件1)、《商贸流通、交通运输重点企业现有员工花名册》(附件2)、201912月份员工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由企业申请,属于园区的企业由园区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审核,由市(县、区)商务、交通部门审核是否属于商贸流通、交通运输重点企业,然后由市(县、区)人社部门审核拨付资金。

(二)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和标准

小微企业与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军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含劳动者自己缴纳部分)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2、申领程序及拨付方式

由企业申请,需提供《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小微企业新增就业人员花名册》,向县区、开发区人社部门申报,经县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审核后发放。

(三)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和标准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各类企业,符合条件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以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为标准(不含劳动者自己缴纳部分)给予用人单位。

2、申领程序及拨付方式

由企业申请,需提供资金申请表、人员花名册、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用人单位向所属地县区人社部门申请,经县区人社部门审核后,由县区人社部门拨付资金。

(四)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

1、补贴对象和标准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各类企业,符合条件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给予企业。

2、申领程序及拨付方式

由企业申请,需提供资金申请表、人员花名册、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用人单位向所属地县区人社部门申请,经县区人社部门审核后,由县区人社部门拨付资金。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国资委)、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教育局、市扶贫局、市退役军人局〕

(五)定点企业一次性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和标准

对按省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要求,提前复工复产、纳入省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的企业,使用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每天200元的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定期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接定点企业名单,纳入定点企业名单的企业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时兑现政策。

2、申领程序及拨付方式

由企业申请,提供企业复工期间职工考勤表,由市人社部门审核后拨付资金。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国资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六)小微企业新增就业岗位补贴。

1、补贴对象和标准

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新增就业岗位的小微企业,根据新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数量,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其中吸纳因疫情无法返回湖北就业人员或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的企业,标准提高到每人 2000元,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4万元。

2、申领程序及拨付方式

由用人单位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小微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审批表》(附件3)、《小微企业新增就业岗位花名册》(附件4)、劳动合同复印件、201912月份员工花名册等,人社专员进行初审,初审后属于园区的企业由园区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审核,园区审核后由经信部门审核是否属于小微企业,由市(县、区)人社部门审核拨付。

(七)小微企业以外企业新增就业岗位补贴。

1、补贴对象和标准

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小微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新增就业岗位由财政资金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补贴,对其中吸纳因疫情无法返回湖北就业人员或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的企业,标准提高到每人1000元,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15万元。

2、申领程序及拨付方式

由用人单位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小微企业以外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审批表》(附件5)、《小微企业以外企业新增就业岗位花名册》(附件6)、劳动合同复印件、201912月份员工花名册等,人社专员进行初审,初审后属于园区的企业由园区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审核,园区审核后由经信部门审核是否属于小微企业以外的企业,然后交区人社部门进行审核,区财政部门按50%拨付资金,区人社部门同时报市人社部门审核,由市财政按50%拨付资金。濉溪县企业由县人社部门审核后,县财政拨付资金。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国资委)、各县区、开发园区〕

(八)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1、补贴对象和标准

对在疫情防控期间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根据新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数量,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2、申领程序及拨付方式

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审批表(中小微企业)》(附件7)、《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花名册(中小微企业)》(附件8)、劳动合同复印件,由市(县、区)经信部门审核是否属于中小微企业,由市(县、区)人社部门审核拨付资金。

(九)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中小微企业以外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1、补贴对象和标准

对在疫情防控期间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为中小微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根据新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数量,由财政资金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2、申领程序及拨付方式

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审批表(中小微企业以外的企业)》(附件9)、《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花名册(中小微企业以外的企业)》(附件10)、劳动合同复印件,并提供劳动合同和花名册,由经信部门审核是否属于中小微企业以外的企业,由区人社部门进行审核,区财政部门按50%拨付资金。区人社部门同时报市人社部门审核,由市财政按50%拨付资金。濉溪县企业由县人社部门审核后,县财政拨付资金。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国资委)、各县区、开发园区〕

(十)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

按照省2019年末失业保险基金备付期限达到24个月(含)以上,可将受外部环境或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纳入重点企业(困难企业)范围要求,我市对上述重点企业(困难企业),按6个月的淮北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重点企业(困难企业)按照《关于开展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9166号)规定确定,政策的执行按照省人社厅的要求具体实施。〔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国资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县区、开发园区〕

1、补贴对象和标准

按照省2019年末失业保险基金备付期限达到24个月(含)以上,可将受外部环境或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纳入重点企业(困难企业)(重点企业名单由市人社、财政、经信、发改部门提供)范围要求,我市对上述重点企业(困难企业),按6个月的淮北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1242*6=7452元)和月均参保职工人数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

2、申领程序及拨付方式

由符合条件的重点企业在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申请,网上审核,经过网上公示7天后,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到企业的账户。

三、保障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一)失业补助金发放

疫情防控期间,对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受疫情影响下岗失业的企业职工,不符合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可发放最长3个月的失业补助金,补助标准为1000/月,与失业保险金不同时享受。〔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国资委)、各县区、开发园区〕

1、补贴对象和标准

疫情防控期间,对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受疫情影响下岗失业的企业职工,不符合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经本人申请(疫情防控期间至疫情结束60日内)可发放最长3个月的失业补助金,补助标准1000/月,与失业保险金不同时享受。政策的执行按照省人社厅的要求具体实施。

2、申领程序及拨付方式

由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网上申请,失业保险经办工作人员网上审核符合申领条件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失业补助金拨付到失业人员提供的社保卡银行账户。

(二)失业保险金发放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政策的执行按照省人社厅的要求具体实施。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国资委)、各县区、开发园区〕

1、补贴对象和标准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以省厅文件为准),每人只享受一次。

2、申领程序及拨付方式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不需要个人申请,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失业补助金拨付到失业人员提供的领取失业保险金银行账户。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国资委)、各县区、开发园区〕

以上政策实施期间,国家和省出台新的规定,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附件:3.6收:关于印发《贯彻〈加快推进企业复工复产有关措施任务分解的实施细则》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