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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相山区关于印发《贯彻<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用工 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源创客 发布时间:2020-03-12 16:54:38 浏览量: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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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用工保障工作

实施方案》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淮北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印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用工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淮疫控〔202030号)要求,为确保奖补政策落实,抓细、抓实、抓落地,吸引农民工就近就地就业,千方百计保障企业用工,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省、市、区决策部署,主动担当、加强对接、强力推进,全力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吸引更多的务工人员等留乡就业,投身绿金淮北·品质相山建设,解决复工企业紧急用工需求,保持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大实施奖补政策

区政府设立企业复工复产补助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一)企业新招用员工生活补助

1、补贴对象和标准

对企业新招用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员工,由财政资金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

2、申领程序及拨付方式

由企业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企业新招用员工生活补助审批表》(附件1)、《企业新招用员工生活补助花名册》(附件2)、《承诺书》(附件21)、劳动合同复印件,报区劳动就业指导站初审,区人社局审核,由区财政局复核后按50%拨付资金。区人社部门同时报市人社部门审核,由市财政按50%拨付资金。资金到用人单位账户后,由用人单位统一及时发放至个人,并将补贴发放表报区劳动就业指导站备案。

(二)来淮就业人员交通补助

1、补贴对象和标准

对疫情防控期间外地高校毕业生和中级以上技能人才来淮在本地企业就业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由财政资金再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交通补助。

2、申领程序及拨付方式

由企业申请,需要提供以下材料:《来淮就业人员交通补助审批表》(附件3)、《来淮就业人员交通补助花名册》(附件4)、《承诺书》(附件21)、户口簿本人页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或资格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报区劳动就业指导站初审,区人社局审核,由区财政局复核后按50%拨付资金。区人社部门同时报市人社部门审核,由市财政按50%拨付资金。资金到用人单位账户后,由用人单位统一及时发放至个人,并将补贴发放表报区劳动就业指导站备案。

(三)镇(街道)、社区(村)招工奖励

1、补贴对象和标准

对成功介绍与企业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就业的镇(街道)、社区(村),由财政资金按照300/人的标准给予镇(街道)、社区(村)一次性招工奖励。

2、申领程序及拨付方式

由镇(街道)、社区(村)申请,需要提供以下材料:《镇(街道)、社区(村)招工奖励审批表》(附件5)、镇(街道)、社区(村)招工奖励花名册》(附件6)、《承诺书》(附件21)、劳动合同复印件,报区劳动就业指导站初审,区人社局审核,区财政局复核后按50%拨付资金。区人社部门同时报市人社部门审核,由市财政按50%拨付资金。资金到用人单位账户后,由用人单位统一及时发放至个人,并将补贴发放表报区劳动就业指导站备案。

(四)以工带工招工奖励

1、补贴对象和标准

对成功介绍新员工与企业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老员工,由财政资金按照200/人的标准给予企业老员工一次性招工奖励。

2、申领程序及拨付方式

由企业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以工带工招工奖励审批表》(附件7)、《以工带工招工奖励花名册》(附件8)、《承诺书》(附件21)、新员工劳动合同复印件,报区劳动就业指导站初审,区人社局审核,由区财政局复核后按50%拨付资金。区人社部门同时报市人社部门审核,由市财政按50%拨付资金。资金到企业账户后,由企业统一及时发放至个人,并将补贴发放表报区劳动就业指导站备案。

(五)小微企业新增就业岗位补贴

1、补贴对象和标准

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新增就业岗位的小微企业,根据新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数量,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其中吸纳因疫情无法返回湖北就业人员或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的企业,标准提高到每人2000元,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4万元。

2、申领程序及拨付方式

由企业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小微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审批表》(附件9)、《小微企业新增就业岗位花名册》(附件10)、《承诺书》(附件21)、劳动合同复印件、201912月份员工花名册,报区劳动就业指导站初审,由区经信局审核是否属于小微企业,区人社局审核后拨付资金。

(六)小微企业以外企业新增就业岗位补贴

1、补贴对象和标准

对小微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根据新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数量,由财政资金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补贴,对其中吸纳因疫情无法返回湖北就业人员或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的企业,标准提高到每人1000元,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15万元。

2、申领程序及拨付方式

由企业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小微企业以外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审批表》(附件11)、《小微企业以外企业新增就业岗位花名册》(附件12)、《承诺书》(附件21)、劳动合同复印件、201912月份员工花名册,报区劳动就业指导站初审,区人社局审核,区财政局复核后按50%拨付资金。区人社部门同时报市人社部门审核,由市财政按50%拨付资金。

(七)中小制造业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稳定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和标准

结合稳就业需求,对在疫情防控期间保持正常生产、积极采取措施稳定职工队伍(企业裁员率小于5.5%,对参保职工数30人以下的中小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参保职工总数的20%)的中小制造业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以上两类企业具体名单由区经信局提供),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6个月2019年末全市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1242/月)和职工人数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本项补贴与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不可重复享受。

2、申领程序及拨付方式

由企业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中小制造业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稳定就业补贴审批表》(附件13)、《中小制造业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现有员工花名册》(附件14)、《承诺书》(附件21)、201912月份员工花名册,报区劳动就业指导站初审,由区经信局审核是否属于中小制造业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区人社局审核后拨付资金。

(八)中小型以外的制造业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稳定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和标准

结合稳就业需求,对在疫情防控期间保持正常生产、积极采取措施稳定职工队伍(企业裁员率小于5.5%,对参保职工数30人以下的微型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参保职工总数的20%)的中小型以外的制造业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由财政资金按照6个月2019年末全市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1242/月)和职工人数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以上补贴与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不可重复享受。

2、申领程序及拨付方式

由企业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中小型以外的制造业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稳定就业补贴审批表》(附件15)、《中小型以外的制造业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现有员工花名册》(附件16)、《承诺书》(附件21)、201912月份员工花名册,报区劳动就业指导站初审,由区经信局审核是否属于中小型以外的制造业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区人社局进行审核,区财政局审核后按50%拨付资金。区人社部门同时报市人社部门审核,由市财政按50%拨付资金。

(九)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中小微企业)

1、补贴对象和标准

对在疫情防控期间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根据新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数量,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2、申领程序及拨付方式

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审批表(中小微企业)》(附件17)、《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花名册(中小微企业》(附件18)、《承诺书》(附件21)、劳动合同复印件,报区劳动就业指导站初审,由区经信局审核是否属于中小微企业,区人社局审核后拨付资金。

(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中小微企业以外的企业)

1、补贴对象和标准

对为中小微企业以外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根据新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数量,由财政资金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2、申领程序及拨付方式

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审批表(中小微企业以外的企业)》(附件19)、《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花名册(中小微企业以外的企业》(附件20)、《承诺书》(附件21)、劳动合同复印件,报区劳动就业指导站初审,由区经信局审核是否属于中小微企业以外的企业,区人社局进行审核,区财政局审核后按50%拨付资金。区人社部门同时报市人社部门审核,由市财政按50%拨付资金。

(十一)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和标准

将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的补贴标准提高到不低于人均1000元,培训对象扩大到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且入职不超过12个月的所有员工。将职工转岗转业培训的实施主体从重点企业(困难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根据培训合格人数,按不低于人均1200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2、申领程序及拨付方式

疫情期间,企业线上培训时长视为技术理论知识与综合素质理论知识的学习课时,疫情结束后企业再开展线下实操培训,理论、实操培训全部完成后由企业通过安徽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向区人社局培训中心申请,由区人社局进行审核后,由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拨付资金。

三、监督检查

企业复工复产补助奖励资金为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除追回补贴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四、附则

本实施细则由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经信局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中,新招用员工均指未与用人单位形成过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上述有关补贴类政策执行期限为疫情防控期间,由就业补助资金支付的按照省有关文件的规定期限执行,由区财政资金支付的自《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用工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淮疫控〔202030号)印发之日起暂定3个月。


附件:相人社〔2020〕12号关于印发《贯彻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用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实施细则》的通知.docx